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大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讲要解决以下三个关系问题。第一,国家权力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人大)的关系。法律规定,人民通过选举,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人大代表,进而组成议事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就是说,人民与人大的关系是国家权力的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第二,人大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说,人大与同级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是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高度统一与充分民主的关系。
近七十年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