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支部 毕 军
人大与人民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人民选举产生人大,委托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
第二,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实践看,各级人大通过各种形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如立法走群众路线,监督抓热点问题,代表向选民述职,会议实行列席或者旁听制度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要求的。人大只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人大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并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