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时,社会矛盾也随着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迅速膨胀。在这个时期公认的最有效的社会救济方法是实现社会全方位的公平正义,而全社会全方位的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司法的文明程度和随形势而发展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必将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性和决定性的重要环节,也关涉到国家体制的走向和体制改革的成败,关涉到国家的命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深刻的论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顺民心、合民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观点认为,我国历次的司法改革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司法改革主要以“两高”为发动者,而缺乏最高权力机关的统筹规划;二是司法改革的对象,大多是现行体制框架内的制度性修补,而缺乏诸如司法权与行政权配置等体制架构上的调整;三是司法改革的过程多是行政化路径,而缺乏法治化的遵循。对于这种说法我本人表示赞同。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修修补补的做法只是隔靴搔痒,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应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强化多渠道多方面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关、机构作用,推动改革。
近年来,一些被舆论放大后成为了影响性案件的个案在有些方面不同程度的激化了社会矛盾,表面看是案件的问题,实质上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民间对司法运作现实的不满,以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祈求。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历经了多次的司法改革,却依然是影响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顽疾,其原因何在?我认为一是执法的主动性不够。过去我们见到的多是强调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谈队伍建设,很少见到对司法人人格的讨论与要求。多是强调权力受到了干预、权威遭到了破坏,很少真正在司法人品格和道德规范上下功夫,尤其是在选人用人上。二是监督的强制性缺失。从当前看,修补性的司法改革工作已经做了很多年,行政干预也在逐年消退。但应该强调的是,依法监督不能隐退、也不应削弱,司法独立和依法监督不是一对矛盾体。过去由于行政化的干预法院,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我认为这就是执法的主动性不够、监督的强制性缺失的具体表现。以往的弊端必须在体制改革中加以克服,内部的权力要有外部的监督,司法者的人格和职业道德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关注!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来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必须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上述问题的大量出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的期待。所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刻不容缓。
司法体制改革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权力主要受制方面给以了松绑和保护,对今后人员素质的提升和任用有了明确的规定,针对不同审级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了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了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现任法官、检察官也有必要逐级、逐个进行遴选,使他们都能得到合适的任用,有利于彻底打消群众的疑虑,谨防改革被异化,防止个别地方换汤不换药。在充分发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探索过程中,应严格各级的审限,最大限度地减少诉求者的经济压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一段时期以来不少的地方在这个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也进行过人民代表旁听庭审的尝试,但“陪而不审”,“听而不议”,“议而不纳”影响了参与者的积极性,也严重挫伤了群众的信任感,如何有效的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则必须有所突破。(马保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