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四个条件”把握“四个途径”着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
□郭玉峰
人大的工作是否能够在党委心中有位,在百姓心中有为,在“一府两院”心中有威,关键看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的高低,高素质的组成人员就能够给人大工作带来生机与活力。因此,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借这次换届之机,掌握“四个条件”,把握“四个途径”,选出高素质的组成人员。严禁那些在当委员时争先恐后,当了委员之后只限于开开会、举举手。把委员当作一种荣誉、一个光环、一种“护身符”的“害群之马”混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队伍。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从人大工作特点和多年来人大工作实践来看,人大组成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主要是指组成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政治观念和对事业的奉献精神。组成人员要自觉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有为发展民主政治尽职的责任感,有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胆略,能够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这是组成人员素质的核心。
二是较强的参政意识。组成人员的参政意识是指对人大地位、性质、作用及职责的认识和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及创造性。判断组成人员参政意识的强弱,关键是看其能否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地行使权力。如是否愿意并积极主动地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调研等各项活动,敢于为民代言,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三是较高的议政能力。议政水平和议政能力,是衡量组成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组成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专长特长,熟悉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情况,具有总揽全局的能力,并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知识、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组织才能。只有这样,才能对重大事项作出正确的决策,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议政水平和议政能力是文化知识、实践经验等因素在实际工作中的综合反映。因此,作为组成人员,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是较好的身体条件。对组成人员身体素质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能够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并适应紧张而繁重的工作任务;二是在闭会期间能够正常地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经常联系选民。如果身体条件不适应,同样也无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提高组成人员素质应把握好“四个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组成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作用越来越大,这是有目共睹和不争的事实。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组成人员的素质能力还不完全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需要的问题。为此,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
一是组成人员的比例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比例与素质,应统筹考虑,而且应以素质为主。既要选配德高望重的,又要选配年富力强的;既要有能够掌握全面工作的,又要有熟悉具体业务的。按照这一要求,需对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参政意识、文化水平、议政能力、专业才能、年龄界限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在此基础上,严把选举关。让选民按照条件,在法律规定的差额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进行比较、选择,真正把群众信赖,又能担负重任的人选成组成人员。
二是学习、调研和联系选民关。选举时,要把被选举人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代表活动作为其中条件,可以促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密切联系选民,把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精力投入履职尽责当中。应该明确规定每位组成人员从事代表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可以脱离原工作岗位,参加常委会组织有关活动。这样,即使兼职的组成人员因工作忙,也要安排具体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要确保常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地行使职权。
三是约束机制关。增强组成人员参政意识,提高议政水平,要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如完善活动考勤制度、点名通报制度,制定对个别失职的组成人员实行惩处的规定。如魏县人大常委会采取的劝辞制度,对不认真或无法履行法律赋予职权的组成人员,应加强教育或劝其辞职。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组成人员制度,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选民对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述评,使选民对其选出的组成人员的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使组成人员对自己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做好这项工作,有必要提高组成人员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如视察工作,提出建议,会议发言等,只要内容不涉密,都可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组成人员的素质在监督与被监督中不断得到提高,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知情知政关。知情知政是参政议政的基础和前提。要提高组成人员的议政水平和议政能力,必须拓宽知政渠道,使他们获得更多的信息。作为被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的单位和部门,要尽量为组成人员知政创造条件,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汇报工作,特别是重大情况要及时通报。同时,常委会也要为组成人员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加强培训,为组成人员知情、知政、参政、议政创造必要的条件。
(作者为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