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