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项目容积率管控的决定

2025-09-02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住宅项目容积率管控的决定


2025826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提升我市规划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住宅项目容积率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住宅项目容积率,是指住宅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本决定适用于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住宅项目容积率管控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坚持政府主导,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工作基调,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控制住宅用地供应,满足不同人群多种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长期健康稳定。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更加注重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特色发展、统筹协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存量空间推进城市更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嵌入式”社区服务,补齐民生短板,改善人居品质;增量空间拉开城市框架、拓展发展空间、优化空间布局、培育创新生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动“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城市居住环境,实现内涵式发展。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严格控制住宅容积率指标,新建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0,其中,城中村、危旧房拆迁改造项目不得超过2.5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控容积率指标,加强建筑风貌管控,优化城市天际线,协调建筑色彩,塑造建筑风格,提升建筑品质。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批后日常巡查,严格开展住宅项目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加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八、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划超容积率建设。

十、对于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本决定的企业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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