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4年8月25日邯郸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2013年4月15日邯郸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邯郸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草案和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重要事项,指导其日常工作;
(四)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视察、检查和重要调查研究活动;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事项,研究办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意见及重要的来信来访事项;
(七)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八)讨论研究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年度工作要点、重要议题安排和阶段性工作;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二)研究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三)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由秘书长汇总报告主任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有关议题。
第十条 主任会议在召开两天以前,办公厅应下达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因故不能到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应提前告知秘书长,由秘书长报告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由主任或秘书长签发,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厅明确专人负责作出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研究的机要事项,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向会议以外的人员泄漏。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按会议要求,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