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请销假制度
(2008年6月27日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2013年8月6日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公外出、因事请假报市委书记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公外出、因事请假要经主任同意,出国出境要报市委批准,尔后告知人大秘书长。秘书长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向主任和主管副主任请假,并告知副秘书长。
二、各委、室、培训中心、机关党委的正职因公外出(邯郸市区域以外)、因事请假,按要求填写《请假报告表》,经分管副主任同意,报请常委会主任批准。副秘书长请假报请秘书长同意、分管副主任批准。
三、各委、室、培训中心、机关党委的副职(含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报告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批准。办公厅副主任请假3日以内,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报秘书长批准,3日以上经秘书长同意、报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批准。
四、各部门的处级干部和一般干部请假,2日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考勤登记。2日以上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办公厅的处长请假,要经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报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副职和一般干部请假由正职报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后,由主管副秘书长批准。
六、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凡因事请假(常委会集中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除外)和年休假,要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报告表》,说明请假的人员、事由、天数、路线、往返时间等。凡请假都要按审批权限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将《请假报告表》交机关党委登记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的要重新报批。
七、请病假3日以上须附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请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机关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设立考勤和请销假登记簿,明确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九、机关工作人员凡工作时间临时外出离开机关的,要如实把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告知部门领导,并做好登记。办公厅和机关党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常委会领导的意见进行不定期抽查,了解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在位情况。对无故离岗人员视情给予批评、通报和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