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2017-05-31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1994年1月22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9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4月18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依法履职,把推进邯郸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运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经秘书长报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须经分组会议第一召集人同意。参会情况予以通报并备案。


   未经批准,会议期间无故迟到、提前退席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劝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未经批准,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因其他原因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应当事先告知常委会办公厅,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提前印发或上传到个人网络工作平台的会议文件,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资料和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会议安排,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审议发言要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要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一次。一年内,出现两次未按通知要求参加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同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抵制和反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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