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邯郸市跃峰渠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3-15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邯郸市跃峰渠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邯郸市跃峰渠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邯郸市人大网或者关注人民邯郸微信公众号查看该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邯郸市人民东路390号市人大法工委(邮政编码:056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岳峰渠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dsrdfgw@163.com。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邯郸市跃峰渠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跃峰渠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并弘扬跃峰渠精神,开发利用好跃峰渠资源,促进跃峰渠沿线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跃峰渠是指跃峰渠引渠、总干渠、主干渠、分干渠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跃峰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市级河长和沿线县级河长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跃峰渠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年度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跃峰渠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跃峰渠管理机构负责跃峰渠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跃峰渠沿线县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将跃峰渠的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河长责任机制,河长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级河长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跃峰渠沿线县级河长工作机构建立监测巡视、专家咨询论证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跃峰渠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市和沿线县级政府(管委会)通报。

县级河长负责落实市级河长部署的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责任渠段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处理和解决责任渠段出现的问题。

乡级河长负责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工作,对责任渠段进行日常巡查,落实治理保护工作任务,发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报告;受理跃峰渠管理机构提交的问题线索并加以解决。

村级河长负责在辖区开展渠道保护宣传,将渠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对责任渠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报告涉及渠道安全的重大问题,配合解决涉渠纠纷调查处理。

跃峰渠沿线县级政府(管委会)所属的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跃峰渠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本级河长的统筹协调下,做好跃峰渠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跃峰渠的义务,对损害跃峰渠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义务。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八条   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跃峰渠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跃峰渠管理机构依法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与跃峰渠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禁止在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危害跃峰渠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既有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严重危害跃峰渠工程安全的,必须立即予以拆除;其它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限期予以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使用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与跃峰渠管理机构签订安全保护协议,保证跃峰渠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   跃峰渠上的生产桥,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并设置相应的限重、防护标志;生产桥危及渠道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治。

跃峰渠上的交通桥,属县道和国道的公路桥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属乡村道路和机耕道路的桥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并设置相应的限重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禁止在跃峰渠内洗衣、游泳、钓鱼,禁止损毁沿线石碑石刻。

沿线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村民和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向跃峰渠内,以及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倾倒任何垃圾。

沿线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止向上述范围内倾倒垃圾的行为。受委托的清扫保洁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加强日常性打捞、清扫,没有尽到约定责任的,委托单位应当相应扣减清理保洁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禁止在跃峰渠内设置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由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条例施行一个月内组织封堵。

第十五条   渠道两侧树木影响渠道安全的,由跃峰渠管理机构提出采伐更新的意见,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跃峰渠进行旅游资源开发,跃峰渠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依托跃峰渠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不得危及渠道及附属工程的安全,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跃峰渠管理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沿线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渠道安全的问题。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渠道用地范围以内的,由跃峰渠管理机构负责整治;属于渠道用地范围以外的,由市和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整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整治。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渠道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

跃峰渠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发现可能影响渠道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难以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政府(管委会)。

第十九条   跃峰渠管理机构应当在沿线重要区域、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视频监控和水位监测,与沿线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预警防范、执法联动、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在用水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跃峰渠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确保渠道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跃峰渠内洗衣、游泳、钓鱼,或者损毁沿线石碑石刻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和沿线县级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磁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跃峰渠”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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