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9 年12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本决定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