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2009年4月16日,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常委会主任史增海主持会议,副主任张有祥、黄月芳、武十周、郑金平、董庆民,秘书长王全明及常委会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冯连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增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兴,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负责同志,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3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六个议案的审议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三个决议情况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议》和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决定,将《关于加强村村通公路管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四个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市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三个议案的决议的情况报告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提高素质履职尽责
作一名合格的常委会委员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史增海
(2009年4月16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本次会议各项任务已经圆满完成,下面我就如何作一名合格的常委会委员讲几点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仅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好的民主政治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虽然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部分法定职权,履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担负着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重大决策转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任务。常委会委员是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中的代表。委员履职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大常委会整体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权威的树立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作为常委委员不仅要清楚常委会“干什么”,更要明白“怎么干”,努力把本届人大常委会工作做得更符合实际,更富有成效。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确立的“听从党委、支持政府、依法履职、促进和谐”的工作理念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符合全国人大精神,符合我市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作为一名常委会委员首先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定,确保党的主张和市委意图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绝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要提高政策水平,丰富法律知识
人大工作点多面广,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方面面,而且政策性、法律性都比较强,这就要求常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在学习的自觉性、广泛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与做好人大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还要学习与自己分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熟知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方法、议事规则等,通过不懈的努力,尽力熟知方方面面,既要作一个本行业的专家,也要当一个知识面广的“杂家”。
三、要依法履行职责
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法履职必须站得高、看得远、把得准、做得实,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在会干上下功夫。
一是提高审议质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作为会议的主体,常委会委员的审议发言水平直接决定着会议审议质量。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一般在会前七天将拟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送到各位委员手中,各位委员要根据议题搞好调研,了解掌握情况,写出审议发言提纲。在审议发言时,要积极主动,坚持以大局为重、发展为重、民生为重,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依法,做到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
二是积极参加常委会各项活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被实践充分证明了的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常委会委员应带头参加这些活动,更直接地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做到知情知政。通过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找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重点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工作报告是政府对全市人民的承诺,必须落到实处。人大常委会有义务,也有责任监督推动这些承诺的落实。要不断地研究、探索、创新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支持和推动“一府两院”做好工作。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委员依法履职的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才能顾全大局,提高履职效果;只有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愿望和呼声,才能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常委会委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广泛联系代表和选民,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征求代表、选民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掌握社情民意,集中民智,为履职尽责奠定基础。要顾大局、高站位、看长远,不能片面、不走极端,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真正代表人民管理好国家事务,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四、要有严格的纪律性
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一种职务,无论是专职委员还是兼职委员,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承担着为党履职、为民尽责的重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常委会各项制度,按时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特别是兼职委员,在做好人大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繁重。这就更要求兼职委员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委员职责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职、负其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确保本职工作和人大工作“两不误”。
人大常委会应该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因为她肩负的任务光荣而艰巨,责任重大。在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好委员职责的同时,还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方方面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干部作风建设年”和“企业服务年”活动中要起到表率作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勇于奉献,把党和人民的事业化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邯郸做出应有的贡献。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邯郸市文化局冯洪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近几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邯郸是一座具有三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城,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漫长的历史,不但给邯郸留下了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也留下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美术、民间手工技艺、民俗活动及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等。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灿若群星。近几年来,按照国家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要求,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在市委、市人大的正确领导和监督指导下,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经过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正向纵深发展。
一、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一)建立健全了各级“非遗”保护工作领导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指示精神,2005年6月,全国、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分别对全国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做出部署安排。全国全省会议后,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列入“文化强市”战略,力争我市有更多的“非遗”项目进入国家级、省级名录,扩大我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了加强政府对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2005年10月,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文化、发改、财政、教育、建设、民族宗教、旅游、文物等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了邯郸市各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同时,在市文化局和市群艺馆分别设立了市“非遗”保护工作办公室和市“非遗”保护中心,具体从事我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非遗”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市“非遗”保护工作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启动。
(二)积极开展了全市“非遗”项目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为提高各级领导对普查工作的认识,组织好全市“非遗”普查工作,2006年元月,举办了全市“非遗”普查工作培训班,邀请省“非遗”保护中心主任马维彬、国家级“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魏力群进行了授课辅导。2006年7月,邀请国家“非遗”中心副主任田青同志在市委小礼堂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报告会,市四套班子领导、市直部门及县(市、区)负责同志50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为推动全市普查工作的开展,制定了《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对全市“非遗”普查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明确了任务和操作程序。各县(市、区)组织专门队伍下乡入户,开始了对本地“非遗”项目的类型、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和活动情况的普查。2006年12月和2007年3月,先后两次召开了全市“非遗”普查工作调度会。同时,邀请国家及省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普查业务指导,解答普查中出现的种种疑问,推动了全市“非遗”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非遗”项目申报取得丰硕成果
在全面开展 “非遗”普查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各级文化部门全力以赴投入了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作的推荐和申报工作。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市女娲祭典、冀南皮影、武安傩戏、平调落子、永年鼓吹乐、磁州窑烧制技艺、杨式太极拳等七个项目榜上有名;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市桑派豫剧、曲周龙灯、冀南四股弦(馆陶、肥乡、魏县)、邯郸赛戏(高开区、武安、涉县)、永年西调、鸡泽梨花大鼓、武氏太极拳、大名草编、邯山区彩布拧台、魏县肥乡土纺土织、永年抬花桌、矿区苇子灯阵等十二个项目名列其中;此外,我市的成语典故文化、黄粱梦文化、黑陶制作技艺、贞元增酒传统酿造工艺、伯延民间建筑艺术、永年太和堂药店等45项入选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市入选国家级、省级一、二批“非遗”名录的数量居全省第一。
在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的同时,还组织了市级“非遗”项目的评选工作。2007年市政府公布了我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73项,100个子项。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县级名录体系建设工作,大名县、峰峰矿区等已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县级名录。
(四)传承人保护取得进展
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几年来,随着普查工作的开展和项目申报工作的进行,各级文化部门分别建立了一批项目传承人档案,并积极参加了国家级、省级项目传承人申报,目前,我市有9人被文化部分别命名为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杨振河、韩会明为杨氏太极拳传承人,刘立忠为磁州窑烧制技艺传承人、刘红升为永年鼓吹乐传承人、杜银方、陈淮山为平调落子传承人、李增旺为武安傩戏传承人、付希贤、申国瑞为冀南皮影戏传承人);有51人被文化厅命名为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我市的“非遗”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正在制订,第一批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申报评选工作即将进行。
(五)宣传展示工作有声有色
一是组织举办了“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自2006年国务院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文化遗产日”起,每年“文化遗产日”期间,都要通过组织上街宣传、举办“邯郸市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和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及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二是利用“五一”黄金假日举办民间艺术节,通过展演和展览的形式将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给全市人民。2005年举办了“邯郸市首届民间文化艺术周”,2006年承办了“风情神韵·魅力河北”——2006河北民间艺术展演闭幕式,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与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中原经济区四省十三市文化局先后联合举办了首届、第二届、第三届中原民间艺术节活动;三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几年来,我市“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多次参加“国家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今年,我们正在筹备参加6月份在成都举办的中国第二届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活动。
(六)“非遗”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果
坚持抢救与保护相结合,采取挖掘、整理、记录、收集、保存等多种手段,推出了一批书籍、光盘和产品等保护成果。武安市搜集编印了《平调落子音乐集》、《平调落子传统剧本选》、《平调落子脸谱集》;永年县出版了《永年太极拳志》及太极文化系列丛书等;涉县辑印了《涉县龙泉寺古代寺庙乐谱》一部,搜集、复印赛戏演出剧本40多部;邯郸经济开发区录制东填池赛戏演出剧目13部,并制作成录像光盘保存;峰峰矿区搜集了20多个门类的文化遗产资料600余万字,出版了《峰峰民间文学集》、《响堂山的故事》、《磁州窑文集》、《峰峰民间艺术集萃》、《峰峰名镇、名村、名胜》等;魏县开发生产了民间土纺土织产品,经精美包装成为该县的礼品名片;市保护中心与市邮政局联合推出了《印象·邯郸——非物质文化遗产篇》明信片精品册,编辑了《冀南皮影艺术画册》等。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一是认识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这项工作没有列入本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表现为政府牵头研究少、协调少、社会发动不够,造成普查、保护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虽然各级财政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些投入,但投入的资金量远远不能满足普查和保护工作的需要,使普查工作举步维艰,也使保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急需加强。各县(市、区)虽然纷纷挂牌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但多为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无专职人员,工作相互交叉,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标准低,普查工作不到位。由于普查人员少,又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多数县没有按照“拉网式”的普查要求和“四不漏”的标准进行普查。形成表面上前期项目申报不少,但因普查不全面、不扎实,发现线索少,后期项目申报跟不上的局面。
三、下一步工作任务及思路
(一)集中力量、全民动员,扎实完成普查任务
这次“非遗”普查是我国21世纪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资源普查。普查是整个“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只有把资源底子弄清楚,把生存状况搞清楚,并进行相应的梳理归类,明确保护工作重点、难点,才能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对这次普查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7月是各地级市完成本地普查工作的截止时间,下半年国家、省将对各地普查工作检查验收。这次普查后的所有信息、线索、数据将统一汇总,作为今后申报国家级、省级“非遗”目录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市面临的首要任务,也是当务之急,就是7月底前全面完成普查任务。前一时期的普查,多数县(市、区)是以重点项目普查、申报代替全面普查,整个地区的资源底子不清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另外,由于资金、设备不足,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项目进行系统的记录、保存、整理工作,普遍做的不够,有的一点没做。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拉网式”普查要求,我市5000多个村庄,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此,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由政府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加快进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以下达普查任务书或签订普查责任书等形式,将普查任务分解到基层政府,建立县、乡、村都有专人负责的普查工作机制,为有效开展普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制定普查工作的详细实施计划,排出任务时间表,加强督导,确保我市在全省普查工作中不掉队。二是坚持全民动员。建立以市、县“非遗”中心为主,以退休老干部、老教师、乡土秀才、文化热心人等为辅的普查工作队伍,同时聘请社会各界乃至民间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研究的专业人士参加普查工作。要采取“村报普查线索、乡查重点项目、县做规范文本”的普查工作模式,做到市有普查工作指导组,县有重点项目调查组,乡有普查工作队,村、社区有普查员,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覆盖的普查网络。三是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建档和出版等总结工作。①撰写出普查工作的总结报告;②建立当地“非遗”资源档案和数据库;③绘制出本地区“非遗”分布状况地图集;④收集一批“非遗”实物资料,加强保管,有条件的可建立博物馆和展示中心;⑤开展学术探讨,产生一批研究成果。
(二)积极做好“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和项目保护工作
第一,继续做好名录体系建设。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加快县级、市级目录建设,今年6月份第四个全国“文化遗产日”前,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起县级名录,并以政府文件予以公布。市级名录要着手第二批的申报评选工作。
第二,加强名录项目保护和管理。一是科学确定我市各级“非遗”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分级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有效保护;二是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科学的分年度保护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名录项目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三是继续对列入各级“非遗”名录的项目进行深入挖掘和整理;四是推出一批价值较高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加强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
目前,国家已制定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也有了征求意见稿,我市将参照国家、省的办法,抓紧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市级、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通过命名市、县两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起传承人经费保障机制,对我市四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给予支持,推进我市“非遗”项目世代相传。
(四)积极推进文化生态区及传统节日示范地建设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产生的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整体保护的新路子,国家将在全国命名一批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统节日示范地。目前已命名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一项新的文化工程,国家投资大、项目影响也大,对提高地方声誉,拉动地方旅游经济将产生不可估量效果。当前我市已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传统节日示范地建设与申报列入工作重点。向省一级申报了广府太极文化生态保护区、磁州窑文化生态保护区、武安傩戏生态保护区等区域保护项目。目前正在积极努力,争取我市有一批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统节日示范地能进入国保和省保系列。
(五)制定政策,积极推动我市“非遗”保护立法工作
近期要制定出台《邯郸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征集与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并积极推进立法建设,为我市“非遗”保护打造法制保障平台。我市“非遗”保护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待国家、省“非遗”保护法规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争取早日提交市人大通过。
(六)加强“非遗”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积极协调人事编制部门,通过增加编制或内部调剂编制,切实解决各级“非遗”机构空壳问题或无专职人员问题。同时,要加强“非遗”保护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国家、省各类“非遗”培训班,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七)增加“非遗”资金的投入
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将我市“非遗”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保护经费和“非遗”普查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当前,尤其要加大普查经费的投入,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加强检查审计工作,严禁挪作他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保护好、利用好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也是建设文化强市和区域经济中心的需要。我们决心在市委、市人大的领导和监督指导下,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我市的“非遗”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为邯郸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邯郸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邯郸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韩潜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安排,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武十周的带领下,我委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市文化局、财政局、发改委的情况汇报,深入到大名县、永年县、峰峰矿区,听取了政府汇报,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座谈会,并委托武安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查看了大名县的草编、佛汉拳,永年县的太极拳、吹歌,峰峰矿区的磁州窑烧制技艺、老鸦峪王家大院以及武安市平调落子、傩戏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1、成立机构,健全组织。2005年6月国家部署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市政府成立了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聘请邯郸市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同时,在市文化局和市群艺馆设立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指导和协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数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机构和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打下了基础。
2、全面普查,工作扎实。一是起步较早。2005年我市文化部门就开始组织全市民族民间艺术存量普查,基本了解了全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二是措施有力。市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非常重视,首先制定了方案,制定了《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其次组织专业培训,两次邀请国家、省级专家来邯授课辅导。三是工作扎实。各县(市、区)普查人员下乡入户,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表现形式、存在状况进行普查,对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并做好了申报工作。
3、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始终把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意识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二是通过信息咨询、发送资料、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和座谈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增强全民抢救保护意识,达成社会共识。四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几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多次参加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
4、选择重点,积极申报。经项目的精心包装和推荐,截止目前为止,已有19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5项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3项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60人被国家、省确定为项目传承人。入选名录数量和传承人数量均居全省第一。同时采取挖掘、整理、收集、记录、保存等手段,推出了《印象邯郸·非物质文化遗产篇》、《冀南皮影艺术画册》、《平调落子音乐集》等一批书籍、光盘和产品形式的保护成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些领导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到位,“朦朦胧胧”,“可有可无”,任其祖辈文化遗产自然消失,缺乏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各县(市、区)普查和保护工作发展极不平衡。普遍存在重申报轻普查、以项目申报代替全面普查的现象。多数县尚未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本县情况胸中无数;少数县工作处于停滞;个别县基本未展开工作。三是宣传不够深入,许多干部群众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什么,常常将传统精粹与封建糟粕混为一谈,不能很好地参与保护和传承。
2、经费严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量大面广、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抢救、重大代表作的传承面临断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等等,都需要很大资金的支持。其中财政资金的支持尤其重要。尽管市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一些投入,但资金量远远不能满足普查和保护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县没有财政支持。
3、机构挂靠、人员兼职。普查和保护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设立机构、聘请专业人才尚能承担。我市的工作机构挂靠在市群艺馆,但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各县(市、区)虽然纷纷挂牌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但没有编制,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无专职人员,工作相互交叉;人员素质较低难以适应且没有积极性,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4、普查工作标准低。由于重视不够,普查人员少,又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多数县没有按照“拉网式”的普查要求和“四不漏”的标准进行普查。在普查工作中,未按照《普查工作手册》和《普查登记表》要求,详细认真填写,影像资料保存难以开展。形成尽管前期项目申报不少,但因普查不全面、不扎实,发现线索少,后期项目申报跟不上的局面。至今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空白县。
5、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全市尚未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尚未制定代表作尤其是重点代表作的保护和开发计划;对全市哪些代表作可以扩大设立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哪些代表作可以代表邯郸形象大力开发成为品牌、哪些项目可以进入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面工作,缺乏研究、论证和规划。在代表作传承人的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收集保存等方面缺乏政策扶持和引导。代表作传承人如何保护缺乏办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亟待建立健全。
三、几点建议
1、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市、县(市、区)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提高文化软实力的全新的工作,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及时调整充实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制度。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民委系统、文联系统、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普查工作要加大推进力度。普查摸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今年七月份是全省范围普查的截止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对普查工作,注意防止“以建名录代普查,以出书代普查,以重点代普查”倾向。市政府应再部署、再督促,应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全面彻底的搞好此次摸底工作。要尽快建立完善我市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录体系。要求各县(市、区)加快出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步伐。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普查、选定、申报工作。
3、宣传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不断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变条条推动为整体支持。要适时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在我市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大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讲座或课程,既拓宽视野培养兴趣,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要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展览中,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观,营造关心支持的氛围。
4、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必须从现在着手进行。要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就列入各级名录的代表作尤其是国家、省级的代表作,逐项制订保护计划和措施。要对可以代表地方形象的代表作,制定合理利用计划。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代表作的传承和保护机制。
5、保障措施应进一步加强。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市政府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适时出台保护与管理办法、传承人认定与扶持办法、作品、资料和实物征集与管理办法等,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二是加大财政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要保障普查工作必要的装备、设施、代表作传承人扶持、代表作项目保护等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市和各县(市、区)要努力在人员编制内调剂,配足、配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要注意对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要鼓励大专院校开设保护专业。要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带徒传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6、努力打造邯郸地方特色品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使其发挥更大更广的品牌效应,让外界迅速认识邯郸、了解邯郸,进而美誉邯郸、建设邯郸。我市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众多,其中杨氏武式太极拳、磁州窑烧制技艺、武安平调落子剧种是极具邯郸特色、代表邯郸形象、社会影响面广、具有开发潜力的文化遗产代表作。尤其对武安平调落子剧种,极易打造成邯郸品牌,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增加预算。对上述三个项目,市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保护和开发,围绕打造地方品牌,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制定重点保护和开发措施,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条例》的情况汇报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路群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贯彻《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族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属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现有42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6.03万人,主要是回族有5.13万人,约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85%,其余为满族、蒙古族、壮族等。回族主要分布在大名县、邱县、市内三区和磁县、峰峰等地。全市有两个回族乡,分别是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和邱县陈村回族乡;有42个回族聚居村和联合村;3所回民中学。
近年来,我们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执政为民和做好民族工作对于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出发,把民族工作作为检验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坚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连续多年把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实在在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我市没有发生因民族因素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在2004年第五次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我市民宗局等4个单位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二、强化宣传,构建网络,为《条例》的贯彻执行奠定工作基础
民族法规的制定施行为基层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宣传贯彻执行《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过程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个环节:一是面向社会,强化宣传。从1991年《条例》颁行之初,利用每年的“12·4”普法宣传日和每年6月份的民族团结宣传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民族工作部门翻印《条例》和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宣传资料10000余份向群众散发。二是建立网络,明确责任。为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全市建立健全了民族宗教市、县、乡、村四级工作网络和民族工作考评责任制。市政府于2005年恢复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成员单位涵盖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发展相差的26个市直部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局。市民委恢复成立之后,每年都要召开会议,贯彻上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市民族扶贫工作进行调度部署。近几年来,县政府将少数民族扶贫解困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定期督查。县与镇、镇与村层层签订了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为解决基层民族工作有人管事、有人服务的问题,2003年7月,市委组织部按上级的要求,在乡镇增设了民族宗教助理岗位,配备了专兼职民族宗教干部,各乡镇都成立相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民族工作网络的进一步健全真正做到了少数民族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办班培训,加强指导。我市少数民族呈现小聚居、大分散的分布状态,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因此,贯彻执行《条例》中,诸多工作需要在基层完成,在基层解决。为帮助基层民族干部熟悉民族政策法规,掌握工作方法,扩大眼界,解放思想,我们年年都要举办少数民族乡村干部培训班,把学习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增强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作为主要内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也多次组织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学习领会中央历次民族工作的会议精神,积极传达省民族工作会议要点,形成贯彻措施。
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把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当成战略任务来抓。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大胆使用,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坚持在民族乡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民族社区中配备适当数量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市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20名,他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保持着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市人大少数民族代表16名,市政协少数民族委员36名,他们在依法监督、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始终把发展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市委、市政府每年都要听取我市民族工作汇报并研究民族工作。2002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工作的决定》,最近市委、市政府又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经济发展的意见》,从“规划支持、产业调整、教育发展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做出了部署。
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始终把其做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落实《条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几年来,我们坚持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相结合;与提高民族部门依法执政能力相结合;与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相结合;与建设和谐社会相结合,将《条例》切实落实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为此,我们积极开展民族工作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条例》以及市民委行政执法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民族工作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加大管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在我市42个少数民族中,回族占绝大多数,有5.13万人,尊重民族习惯成为我市搞好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在“三年大变样”工作中,我市拆迁建设工作量很大,在以回民为主的民居建设中,从规划到建设,我们都尊重回民习惯,认真听取回民群众的意见,尽量保留民族建筑特色,建设少数民族满意的家园。在各少数民族聚居村中,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团结和友谊成了少数民族乡、村的一大特点。无论是在大名县营镇回族乡还是在邱县陈村回族乡,回族人口占80%,20%的汉民自觉尊重回民的生活习惯,不仅不食大肉,连红、白事都按回民习俗办理,回汉团结的像一家人一样,成为民族团结、和谐、进步的典范。
依法加强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几年来,市民宗局领导多次深入到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民族政策的专题讲座培训,加大了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力度。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每年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之际,民族宗教、工商、食品监督等各部门都深入市场开展清真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放民族政策等有关宣传材料,并对群众提出的有关民族政策和清真食品管理等问题进行解答。
违反民族政策和清真不真等问题,既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又涉及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坚持以民族政策法规宣传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限期整改等方式规范清真食品市场,以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几年来,及时、妥善处理了多起违反民族政策的问题。
加强调研,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解决热点、难点问题。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厅下发了国办发33号文件,我们及时抓住有利时机,出台了《邯郸市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在各自辖区开展执行民族政策的专项检查,使一些平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市民族宗教局满怀热情为少数民族群众搞服务,仅去年为少数民族群众先后办成12件实事、好事,其中包括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清真灶、回民公墓扩建、建立回民幼儿园等群众反映多年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受到群众的拥护。
四、积极推动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全面促进社会发展
目前,我市回民中学4所,市区内民族幼儿园2所。根据《条例》要求,本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改善。在民族学校师资配备、培训和提高方面实行优先为民族学校(幼儿园)充实毕业生、优先安排进修、优先考虑民族学校骨干教师培养的“三优先”政策。在中招和高招录取中实行政策倾斜,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降低一个分数段投档的照顾。在民族中小学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方面,市政府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列入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并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乡村。目前全市2个民族乡、42个民族村全面实现了广播电视信号覆盖,丰富了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重视并积极扶持加强民族乡村文化站室建设。为丰富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市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还组织举办了社区民族知识比赛、夏日文化广场等活动。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间,以邱县民族歌舞团为主体对全市各民族乡村进行巡回慰问演出。
在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方面,根据《条例》要求,本市把山区特别是民族乡村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全市民族村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加强对2个民族乡卫生院的扶持力度。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方面,我市挖掘整理了一批有益健身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积极参加全省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8年邯郸学院被确定为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承担键球、高脚马、秋千、蹴球、押加、陀螺六个项目的训练。推动了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普及,促进了全民健身在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开展。
各位委员、代表,以上是几年来市政府就贯彻落实《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由于认识和工作的不尽到位,加之在一些方面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当前,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个别部门和领导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高,自觉学习民族政策和贯彻《条例》的意识比较欠缺,这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民族政策,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不能给予足够重视,不能优先考虑、重点安排、落实到位。
第二、面向社会宣传《条例》的力度需要加大。《条例》的社会认知程度较低,社会公众对《条例》了解相对较少,个别单位和领导甚至不知道《条例》的存在,贯彻落实更无从谈起。
第三,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与民族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市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县处级干部人员较少,没有形成切合实际的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法,缺乏有针对性的培养和锻炼,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第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及民族领域的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就此问题的调研及解决措施尚需加强。例如,城市外来人口中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存在空缺;城市建设中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区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一些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难以兑现等等。
第五,民族工作领域法制建设总体相对滞后,在保障《条例》实施的具体细则制定、民族工作部门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进一步贯彻《条例》的几项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习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高度来认识宣传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管理体系。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服务管理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保障《决定》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坚持整体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方向,采取扶持、优惠和倾斜政策,坚决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促进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大对少数民族乡、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的投入,使全区少数民族乡、村的发展与全区发展保持同步。
(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邯郸市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积极探索执法协调机制,认真研究和改进民族法规的执法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执法手段,解决执法较弱的现实问题,依法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用优惠政策推动清真饮、副食行业的发展
根据《条例》规定,对国有、集体清真专柜、清真餐馆以及新增建的清真网点设备设施应予以财政资金支持,以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我市要研究制定适合我区情况的优惠办法,引导、促进、推动和保证清真饮、副食行业的发展。
民族工作无小事,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贯彻《条例》的力度,全面贯彻中央和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民族工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断开创我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邯郸市人大民侨外委员会
关于对我市贯彻执行《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
权益保障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9年4月16日)
根据邯郸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安排,民侨外委员会于2009年3月就全市贯彻实施《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董庆民副主任带领下,我委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了市民族宗教局的工作汇报,并与部分少数民族代表进行了座谈,同时还听取了大名县、邯郸县、邯山区、复兴区、丛台区等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之后,又到大名县营镇回族自治乡、邱县陈村回族自治乡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市内部分大中专院校、民族学校、民族幼儿园、清真食品厂和清真寺进行了实地查看。我委通过听汇报、组织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我市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属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现有42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6.03万人,主要是回族有5.13万人,约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85%,其余为满族、蒙古族、壮族等。回族主要分布在大名县、邱县、市内三区和磁县、峰峰等地。全市有两个回族自治乡,分别是大名县营镇回族自治乡和邱县陈村回族自治乡;有42个回族聚居村和联合村;4所回民中学。
二、主要工作
近年来,我市民族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执政为民和做好民族工作对于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出发,坚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连续多年把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实在在的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
(一)加强宣传教育,为《条例》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工作基础
从1991年《条例》颁布之后,市政府利用每年的“12·4”普法宣传日和6月份的民族团结宣传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政府也多次组织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民族工作的会议精神。针对我市少数民族呈现小聚居、大分散,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数居住在农村的状态,每年举办少数民族乡村干部培训班,把学习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增强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作为主要内容。
(二)党的民族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散居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把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列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项目,实实在在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促进了散居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全市建立健全了市、县、乡、村四级工作网络和民族工作考评责任制。市民族宗教局去年为少数民族群众先后办成12件实事、好事,其中包括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清真灶、回民公墓扩建、建立回民幼儿园等群众反映多年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受到群众的拥护。
(三)散居民族地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各级政府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使散居民族地区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为更好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2002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工作的决定》,最近市委、市政府又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经济发展的意见》,从“规划支持、产业调整、教育发展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做出了部署。并将《决定》重点项目列为市政府的实事进行督办,保证了《决定》的落实。
(四)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取得一定进步
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我市民族教育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上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根据《条例》要求,我市对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改善。在民族学校师资配备、培训和提高方面,实行优先为民族学校(幼儿园)充实毕业生、优先安排进修和优先考虑民族学校骨干教师培养的“三优先”政策。在中招和高招录取工作中实行政策倾斜,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降低一个分数段和降5分投档的照顾。
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方面,市政府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列入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项目,目前我市2个民族乡已全面实现了广播电视信号全覆盖。为丰富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还组织举办了社区民族知识比赛、夏日文化广场等活动。
在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方面,根据《条例》要求,市政府把民族乡、村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我市2个民族乡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还加强了对民族乡卫生院的扶持力度,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该项政策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方面,我市挖掘整理了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省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8年邯郸学院被确定为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承担键球、高脚马、秋千、蹴球、押加、陀螺六个项目的训练。推动了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普及,促进了全民健身在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开展。
三、存在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市民族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一是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虽然我市对《条例》的宣传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宣传形式单一,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主城区少数民族干部对该《条例》知之不多。
二是散居少数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落后,对散居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市民族乡村基础设施薄弱,民族经济发展内力不足,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仍处于贫困状态,落后于其他发展地区。此外,个别单位和领导对党的民族政策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往往不注意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使散居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三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相对滞后,清真餐馆、副食网点布局还不尽合理。一是民族中小学教育普遍存在办学规模小,办学效益低,办学水平不高的状况;二是教育经费相对短缺,教育基础设施不很完善,教学条件相对落后;三是教师队伍不稳定,优秀教师外流现象相对比较严重,导致当地的教师力量相对短缺,教育质量不高;四是卫生事业方面存在医院设施不完备,技术水平较低,医护人员较少等问题,农村医疗网点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五是清真食品供应还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活需要和市场需求,特别是在少数民族比较分散的地区和部分学校,清真专柜还较少。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效果,为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氛围,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作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做到自觉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使民族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规划,理顺体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大好局面,这使得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级政府应尽快理顺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体制,方便工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以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族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同时,要把少数民族工作与所在地区整体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执法协调机制,强化综合执法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执法薄弱的现实问题,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清真餐饮、副食行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扶持、优惠和倾斜政策,坚决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每年多集中一些资金用于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能源、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优惠办法,对国有、集体清真专柜、清真餐馆以及新增建的清真网点设备设施予以资金支持,引导、促进、推动和保证清真餐饮、副食行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
(四)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消除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目前我市还存在一些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发展权。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农民,要摸清土地配置的底数,认真按照国家的民族政策推广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对于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城市外来人口中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和城市建设中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区改造的问题,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坚决避免和制止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权益的事情发生,切实消除影响散居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决议
(2009年4月16日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关于抓紧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的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下大力抓实、抓好这项工作。
会议指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的议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我市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努力实现村村有规划,并能用规划指导规范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村镇规划应当尊重村民的意愿,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要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的实施,不断加大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村镇容貌的综合治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改善村镇生产、生活条件和村镇容貌,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抓紧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的议案》的审议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九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完成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李庆民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的审议任务,给常委会提供充分可靠的决策依据,我委围绕《议案》提出的案由、案据和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深入进行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一年多来,我市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村镇规划严重滞后。目前我市5400多个村庄,多数没有编制规划,完成规划编制的村庄也不能按照规划有效实施,造成了广大农村建设混乱无序、非法侵占耕地、基础设施薄弱、人居环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搞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广大农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代表提出的《议案》案由案据比较充分,方案也基本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的决议,并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两例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委员会同时建议,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龙头”作用,要立足于村镇现状,力争少花钱、多办事。要注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产业布局,不搞千村一面、一刀切。不断加大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村镇容貌的综合整治,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村镇规划有人管、能管住、管得好。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镇容貌有较大的改善,不断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以上报告连同代表提出的《议案》,请一并审议。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的决议
(2009年4月16日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的议案》的审议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是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品味的标志。市政府自1999年以来,在滏阳河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距综合治理仍有较大差距。
会议要求:
(一)充分认识滏阳河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滏阳河担负着防洪排沥和工农业用水的重要功能,是邯郸人民生产生活的生命线,是邯郸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是邯郸人民的母亲河。在建设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三年大变样”的今天,更是提升邯郸城市形象,提高邯郸城市品味的标志。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滏阳河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关注“母亲河”的质量,把滏阳河综合治理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二)组建强有力的指挥机构,保证治理工作协调高效运转。滏阳河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市政府应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县区以及市发改委、财政、水利、环保、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滏阳河综合治理规划目标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落实到位。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制定滏阳河综合治理规划。围绕邯郸历史文化名城和区域经济中心建设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开发与保护并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年内制定好滏阳河综合治理规划。在规划设计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河道自然规律,体现历史文化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和精品意识,做到人、历史、城市与河流的自然和谐。同时考虑综合功能的充分发挥,全面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市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调动各部门、各县区及社会各种力量的积极性,明确目标责任,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在挖河清淤、疏浚治污、筑堤绿化等工作的基础上,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综合治理,真正使母亲河清起来,靓起来,绿起来,美起来。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滏阳河综合治理需要资金量大,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地加大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投资拉动的机遇,整合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加大项目和资金的争跑力度,尽量多地争取国家投入,共同推进滏阳河综合治理。
(六)建立健全法制保障机制。一是加快滏阳河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尽快调研起草,尽早出台,加强滏阳河的依法管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水利、公安、环保的联勤执法机制,深化执法检查工作。对河道水质进行全天候检测,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开展“爱护母亲河行动”。以沿河村庄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动多方力量,齐抓共管,深层宣传,提高自觉保护滏阳河的意识,营造爱河护河的良好氛围。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的议案》的
审议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植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将李九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交付我委审议后,我委在董庆民副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及时组织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农经委委员参加的调研小组,深入到市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较全面的调研论证。一致认为,滏阳河综合治理不但必要,而且可行,议案案由案据充分,措施可行。建议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
一、滏阳河综合治理势在必行
滏阳河发源于我市峰峰矿区鼓山脚下,境内长度165公里,流域面积2747平方公里,是我市唯一一条常年过水河流(其它河流均为季节性河流,漳卫运河归国家管理,洺河属边界河流),也是我市唯一一条市级管理的贯穿全市腹心地带的河流,流经全市5县5区,有牤牛河、渚河、沁河、输元河、留垒河5条主要支流。千百年来,滏阳河象乳汁一样哺育了邯郸人民,滋润着一方土地,浇灌了一方文明之花。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自然淤积、人为破坏和投入不足,滏阳河河床淤积抬高,工程老化失修,堤防毁坏严重,水污染形势严峻,防洪标准明显偏低,综合功能大大萎缩,严重影响全市工农业供水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
对滏阳河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提高防洪标准,改善用水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形象,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当前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邯郸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对滏阳河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自1999年起,分阶段对滏阳河市内段进行了整治,目前为止,已治理13余公里,初见成效。但源头至城区段污染严重,城区以下段河道淤积硬阻,影响排洪。城区已整治段也存在着缺乏整体规划、沿河建筑古板单一、治理段不连贯等等问题。
三、加强滏阳河综合治理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滏阳河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滏阳河担负着防洪排沥和工农业用水的重要功能,是邯郸人民生产生活的生命线,是邯郸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是邯郸人民的母亲河。在建设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三年大变样”的今天,更是提升邯郸城市形象,提高邯郸城市品味的标志。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滏阳河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关注“母亲河”的质量,把滏阳河综合治理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二)组建强有力的指挥机构,保证治理工作协调高效运转。滏阳河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市政府应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县区以及市发改委、财政、水利、环保、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滏阳河综合治理规划目标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落实到位。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制定滏阳河综合治理规划。围绕邯郸历史文化名城和区域经济中心建设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开发与保护并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制定好滏阳河综合治理规划。在规划设计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河道自然规律,体现历史文化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和精品意识,做到人、历史、城市与河流的自然和谐。同时考虑综合功能的充分发挥,全面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市政府要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调动各部门、各县区及社会各种力量的积极性,明确目标责任,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在挖河清淤、疏浚治污、筑堤绿化等工作的基础上,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综合治理,真正使母亲河清起来,靓起来,绿起来,美起来。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滏阳河综合治理需要资金量大,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地加大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投资拉动的机遇,整合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加大项目和资金的争跑力度,尽量多地争取国家投入,共同推进滏阳河综合治理。
(六)建立健全法制保障机制。一是加快滏阳河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尽快调研起草,尽早出台,加强滏阳河的依法管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水利、公安、环保的联勤执法机制,深化执法检查工作。对河道水质进行全天候检测,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开展“爱护母亲河行动”。以沿河村庄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动多方力量,齐抓共管,深层宣传,提高自觉保护滏阳河的意识,营造爱河护河的良好氛围。
邯郸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加强村村通公路管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议案》的审议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楚福增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王志敏等11名代表提出的《加强村村通公路管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调研和审议。先后听取了市交通局、磁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围绕相关内容进行了座谈。之后,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审议。现将调研和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王志敏等11名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中提及的磁峰复线,位于磁县境内,全长14.8公里。途经磁县磁州镇和路村营乡,在行政等级上,属于乡道。该路修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当时修建标准较低,超重超载车辆常年行驶,致使路面严重损坏。为此,磁县交通局于2000年至2008年陆续对部分路段进行了养护改造,已完成5.6公里改造任务,剩余9.2公里,计划在2009年完成。据测算,剩余的9.2公里建设任务,总投资需901.6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138万元,另外763.6万元缺口资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磁县政府地方配套。
二、我委意见
根据《公路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中关于“县乡道路建设、养护的责任主体在县乡政府”等规定,我委建议:
1、将王志敏等11名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作为代表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市政府要加强协调,尽快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完成剩余路段改造任务。
2、当前地方公路损坏严重,代表意见很大,建议市政府加大对“村村通”公路的管理养护力度,建立长效投入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组织和资金,延长道路服务年限。
市政府要按照《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对王洪成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生态水网配套工程建设》的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植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邯郸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将王洪成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生态水网配套工程建设》的议案交付农经委审议后,我委在董庆民副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就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做了较全面的调研论证。并先后与市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提案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在听取和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农经委认为,王洪成等12名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客观上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改善用水条件,扩大生态水网效益的意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建设邯郸生态水网,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造福于子孙后代的一项“民心工程”。为此,全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自2006年11月投入运行以来,不仅使多年干涸的骨干渠系恢复了生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生态环境,并有效地促进了东部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东部生态水网工程后续投入不足,建设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水网整体效益的发挥。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东部水网工程除民有总干渠和部分分干渠通水外,其余大部分支渠、斗农毛渠等末级渠系仍为“断沟”或“死沟”。一些代表在座谈中说,东部水网运行以来,真正能受益的也仅仅是民有总干渠和部分分干渠两岸邻近的地块,稍远一点的只能是“望水兴叹”。此外,从农业的效益来看,东部一些地区为苦水区,在这些地方,如用深机井水浇地,每亩成本至少35元,而用渠水浇灌,每亩约为10元,且渠水水温较高,不抑制农作物生长,加之渠水有机物多,利于农作物生长。据专家介绍,地下水与地上水浇灌的效应比为1:3。
综上所述,加快东部生态水网建设特别是完善其配套工程建设意义重大。但是,鉴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同时市政府也为此已于去年年底专门制定了《邯郸市东部生态水网综合开发规划纲要》,并以[2008]99号文件正式下发,规划中对生态水网综合开发的目标、实施方案、融资渠道及力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我委建议,(1)将该议案转为代表建议和意见交由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邯郸市东部生态水网综合开发纲要》文件精神,特别要切实抓好年度计划的实施目标。(3)鉴于东部各县财政拮据等情况,市政府要根据财政形势,有计划、分年度,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纲要》目标如期实现。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落实旧改优惠政策,加快“三年大变样”的议案》的审议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九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完成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武全民等2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加快“三年大变样”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的审议任务,给常委会提供充分可靠的决策依据,我委围绕《议案》提出的案由、案据和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深入进行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了在旧城改造工作中,开发商交纳改变土地用途差价款额度高、旧改优惠政策难落实等问题,致使我市的旧改进程缓慢,影响了“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议案》中提出的“减免土地使用变性差价”的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依据;为加快我市旧改工作步伐,市政府于2009年3月24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我们建议,1、将《议案》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2、市政府要对全市旧改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根据旧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帮助旧城改造开发企业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旧城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三年大变样”目标的如期实现。
以上报告连同代表提出的《议案》,请一并审议。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在人民路与中华路口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议案》的审议报告
——2009年4月16日在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九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邯郸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将邓桂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人民路与中华路口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交付我委审议。为了给常委会提供翔实可靠的决策依据,我委组织召开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提出《议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议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委对《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代表提出的《议案》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中华大街与人民路交口的交通拥堵问题。目前,我市中华大街和人民路交口的交通饱和度平时达到0.8,高峰时达到0.9以上,已超过我国道路交通饱和度0.81的上限,通行压力越来越大,拥堵状况也越来越严重,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企盼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据了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路口的交通问题,加强了管理,采取在其他地段进行车辆分流等缓解交通压力的措施,同时研究了该路口的交通改造方案。由于该路口是我市重要的行政和商业中心,周边宾馆、商场、公交车站非常密集,改造方案既要统筹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还受到该地段现有空间、用地条件及景观要求的诸多限制。如建设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只能解决行人过街交叉问题,而无法解决机动车与非动车的拥堵问题,在景观上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过多次的调研论证,倾向于在该路口建设小型立交,并进一步完善我市路网系统,以解决贯穿城市东西向通道少,南北向交通不畅,机动车集中走人民路、中华大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已报市政府进行研究。
鉴于该议案所反映的问题是改善交通状况、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具体的问题,且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谋划、安排解决。因此,我委建议:(1)将该议案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2)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确定该路口改造方案,并付诸实施,以改善现实的交通拥堵状况。
以上报告连同代表所提议案,请一并审议。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速内陆港建设的决议》的情况报告
(2009年4月1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根据2008年7月4日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加速内陆港建设决议》的要求将内陆港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进一步优化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将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加速内陆港建设决议》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邯郸内陆港建设项目正在积极做着开工前的准备,这是我市经济领域的一件大事,该项目建成后将为我市乃至周边搭起物流平台,标志着我市将从一个以内贸为主的内陆城市转向外向型的国际化都市,对推动全市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该项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一年多来的深切关怀,项目责任领导武卫东副市长为力促开工多次亲临现场调度,召开协调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一、建设目标
邯郸内陆港的目标定位:建设一个立足邯郸、面向全国,将外贸、内贸、报关、报验、配送、储存、加工等基本功能有机融合在一起,使软件硬件设施和经营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区规模最大、功能最全、档次最高,能支撑邯郸物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现代化大型内陆港。具备功能有:
1、综合物流中心功能:国际、国内货物的集散、堆存、中转、仓储、配送、分拣、包装、加工、信息服务功能;
2、内陆口岸功能:具备“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大通关功能;
3、集装箱堆存功能;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功能;
5、国际船舶代理功能;
6、还箱点功能;
7、转关运输功能;
8、海关监管场地、海关查验场地功能;
9、电子数据交换功能:实现检查桥、堆场、装卸船计划、计收费、制单等全部计算机管理,与船公司、船代、理货公司、海关等部门实现国际集装箱运输单据电子数据交换(EDI);
10、保税区功能:具有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仓储物流、国际国内商品展示四项功能。
二、建设内容
邯郸内陆港项目总投资16亿元,占地1700亩,总建筑面积和构筑物面积2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综合业务楼、报关大厅、海关监管库、中转仓储库、铁路专线等。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投资10亿元,2010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大型物流中心条件,年配送货物3000万吨,配送国际集装箱26万标箱,年仓储吞吐量达到700万吨,实现营业收入35亿元,利税2.2亿元;二期工程投资6亿元,2020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具备大型现代化物流中心条件,配送货物量将达到5000万吨,配送国际集装箱60万标箱,仓储吞吐量达到1500万吨,实现营业收入90亿元,利税7亿元。
三、完成情况
工程一期投资10亿元,经邯郸市发改委备案,并完成了规划选址、确定业主、资金自筹等项前期工作。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1、确定了项目选址。通过对多个地块的筛选、论证,选址定在南环路以南、飞机场以北、京广铁路编组站以西、机场路两侧。
2、确定了项目业主。业主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7.5亿元,拥有各类运输车辆9947辆,2007年完成货物配送量3900万吨,占邯郸市公路货运量的38.4%,实现利税9800万元。该公司2006年被评为全国物流百强企业第43位,被邯郸市列为重点支持的50强企业之一。2008年4月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全国公路运输行业唯一的AAAAA级物流企业。
3、争取省重点支撑项目工作。邯郸内陆港项目是邯郸综合物流中心项目的一个子项目。邯郸综合物流中心项目产业规划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后,经省政府冀政办函〔2008〕33号文件,确定为第三批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
4、完成了土地调规审批工作。组织召开了由邯山区国土分局、北张庄镇和北张庄村、二十里铺村村民代表等参加的区片地价听证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获取有关资料整理汇总,组卷调规。现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5、完成了部分规划、设计工作。
6、完成一期用地补偿工作。依据相关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补偿方案,原则上按照新征地政策补偿。目前,对农民的土地补偿已经完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邯郸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
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加速内陆港建设的决议》情况的调研报告
(书面)
(2009年4月16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议题安排,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加速内陆港建设的决议》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等相关部门的汇报,对市政府落实决议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初审,现将调研和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8年7月4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代表所提《加速内陆港建设的议案》作出了决议。为落实好决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内陆港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多次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就内陆港的选址、业主等问题现场调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到外地考察,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加快了内陆港的建设步伐。经过多方努力,该项目作为邯郸综合物流中心的一个子项目,一并被确定为第三批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内陆港项目总投资16亿元,占地1700亩,项目选址确定在市南环路以南、飞机场以北、京广铁路编组站以西、机场路两侧。确定项目业主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土地调规审批、一期用地补偿等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我委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优化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内陆港建设提供良好服务。项目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早日投产达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市人大“关于将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
的决议”的情况报告
(2009年4月1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关于将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的决议”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我市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总里程为6627.7公里,其中:县道534.7公里、乡道3299公里、村道2794公里。2009年实行燃油税以前,省财政通过省交通厅对市交通局按县道84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标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每年养路费返还补助资金约1883万元,东部贫困县财政基本上没有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河北省《贯彻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意见》和邯郸市《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等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中包括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考虑到东部贫困县财政的实际困难情况,根据市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决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县级财政为主,确定一定的预算支出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市级财政资金重点补助东部财政困难县”,明确了市本级财政预算将列支对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200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350万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2009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将是市级财政最困难的一年。一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形势严峻;另一方面为保增长、扩内需和拉动消费,一系列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惠民政策、涉农补贴等财政支出将进一步加大。为此,在2009年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安排上,形势要求市财政不可能大包大揽,应以县级财政为主,统筹本级财力及多方面、多渠道筹资融资,市财政只能有重点的补助。
二是考虑到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际需要和资金缺口,市财政将根据2009年财政形势和财政收入超收情况,通过向人大报告,追加预算,增加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支出。
三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根据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效果,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四是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县级财政需确定一定预算支出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邯郸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
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邯郸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的决议》情况的调研报告
(书面)
(2009年4月16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议题安排,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邯郸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的决议》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等相关部门的汇报,对市政府落实决议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初审,现将调研和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8年7月4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代表所提《关于将邯郸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的议案》作出了决议。为落实好决议,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县级财政为主,确定一定的预算支出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市级财政资金重点补助东部财政困难县”,明确了市本级财政预算列支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2008年市财政安排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350万元,已全部拨付。2009年预算安排350万元。
我委认为,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议市政府进一步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促进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市人大《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
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报告
(2009年4月1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落实市人大《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前期工作和落实情况
自人大《决议》通知下达后,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公交一体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很快成立了由市委常委、付市长冯连生任组长,张明山秘书长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国资委、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邯运集团、公交总公司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邯郸市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厅。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和市人大《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决议》精神,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国有为主、民营参与、规模经营、适度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方便城乡人民出行”的基本思路和原则,2008年 月 日市城乡公交一体化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并议定:成立邯郸市城乡公交公司,确定市国资委为新公司的监管单位,市公用局为新公司行业管理部门。
2008年6月2日,国资委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组建邯郸市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请示》原则同意由邯郸公交、邯运集团共同出资组建邯郸市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国有控股的服务型、公益型的公交企业。针对市国资委的请示,市领导赵国岭、冯连生、崔永斌均做出重要指示:同意国资委并公用局的意见,指出这是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创新,也是两路四延后满足城乡居民出行的应急之需,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开通运行。同时市政府批复同意组建邯郸市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市政府要求,在国资委的牵头运作下,公交公司和邯运集团积极协商沟通,就具体事项于2008年8月正式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使城乡公交建设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协议约定:双方投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邯郸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邯郸公交出资1020万元占注册资本51%,邯运集团出资980万元占注册资本49%,由公交总公司控股。
2008年8月16日,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第一次董事会、监事会,市国资委、公用局、财政局主要领导出席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等,讨论通过了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而宣告邯郸市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组建成立。
2008年12月10日,在城乡公交公司第二次董事会上,确定通过《机构设置》、《车辆购置》、《人员招聘》、《运营方案》等四个方案,并责成经营层加快步伐、超前运作、全力推进、力争早日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尽早通车。
目前,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设置、车辆招标购置及上牌、线路运营方案、企业经营建章立制等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待收购整合107国道16部邯郸至永年个体客运车辆后,即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开通主城区至永年太极广场的公交801路。
二、下步设想及未来展望
按照市人大、市委、市政府将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作为一项重点民心工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市“三年大变样”、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全力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重要指示、决议和要求,同时,为全面落实郭大建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打通八个卫星城,强力推进公交一体化进程”的指示精神,国资委将协同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加快节奏,尽早完成107国道个体客运车辆收购整合工作,争取“五一”前完成首条城乡公交线路801路的正式开通和运营。同时城乡公交公司要以此为契机、为起点,根据城乡发展现状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借鉴已成熟线路的经验,本着“积极稳妥、相对稳定、方便百姓、分步实施”的原则,于2009年底前争取再开通主城区至磁县、成安两条城乡公交线路;至2010年底力争完成主城区至武安、峰峰、肥乡、临漳、广府等所有8个卫星城的城乡公交线路;2015年前,在放射八个卫星城基础上,逐步延伸拓展至鸡泽、曲周、邱县、馆陶、大名、魏县、广平、涉县等八个市辖行政区划的城乡公交线路;从而形成一个公交资源共享,布局合理,畅通便捷,优质有序的城乡公交网络,逐步建立起衔接顺畅、经济便利、安全有序、富有活力的城乡公交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
三、面临的困难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1、场站和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政府大力度支持和投入。目前该公司尚无一处固定的停车、办公场所,仅以租赁形式维持经营;按照国办发2006[46]文件《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中,公交场站用地和建设需以政府划拨土地为主,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80%的要求,还需上级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
2、实施1+8组团式公交网络格局,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各个卫星城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包括政策、资金、土地、规划、技术等多方位支持;城乡公交应同样享有主城区公交车的财政补贴、燃油补贴、税收优惠、票价以及场站建设、道路优先通行等各项公交优先政策,以有利于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总之,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容貌三年大变样,构建和谐社会,顺应民意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道路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城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乡居民互动,是城市发展的应急之需,是打破多年来城乡二元化格局的唯一途径和大胆探索、创新,对我市经济建设和发展意义重大。为此,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依法经营,充分发挥公交主导作用,努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各位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坚强后盾指引下,城乡公交公司一定能够严格按照新公司、新机制、新面貌、高标准的要求,致力于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技能、有特色、高水平的职工队伍,力争建成管理一流、设备一流、服务一流、效益一流的现代公交企业,使每一条城乡公交线路都能成为我市城乡道路上靓丽的风景线,树立城乡公交文明窗口形象,全面提升品味,促进公交客运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为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惠及更多的城乡人民群众,为更好更快地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邯郸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决议》的
调研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九平
(2009年4月1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三月上旬以来,我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市政府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先后组织召开了有市国资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市公交总公司、邯郸汽运集团和部分人大代表、个体客运户的意见和建议。总的看,市政府对落实常委会作出的《决议》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行动迅速,能够按照《决议》精神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
一、取得的成效
常委会《决议》作出后,市政府很快成立了城乡公交一体化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冯连生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围绕《决议》的有关精神,积极运作,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国有为主、民营参与”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于2008年8月成立了邯郸市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市国资委为监管部门。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了公司《章程》,产生了董事会,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购置了20部公交车,目前正在收购整合107国道原有的邯郸至永年个体客运车辆,待收购整合完毕后,将首先开通邯郸至永年城乡公交线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委认为,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不仅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迫切愿望。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推进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场站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扶持不到位。三是市和县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协调和推进力度,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步伐。市政府要尽快研究解决我市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县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的化解工作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搞好城乡公交规划的编制,合理安排公交站点。要加快编制城乡公交的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公交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3、加强城乡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设施,搞好维护保养,对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移位改建。要从政策和制度上维护好国有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客运户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邯郸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意见
(2009年4月16日邯郸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邯郸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16日举行。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报告、贯彻实施《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情况的报告、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交付审议的《关于加强村村通公路管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议案》的审议报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生态水网配套工程建设的议案》的审议报告、《关于落实旧改优惠政策,加快“三年大变样”的议案》的审议报告、《关于在人民路与中华路口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议案》的审议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速内陆港建设的决议》情况的报告、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邯郸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的决议》情况的报告、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决议》情况的报告,形成如下审议意见。
一、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2005年6月国家部署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市政府成立了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工作办公室、保护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多数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组织和队伍。积极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普查工作,制定了《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查工作方案》。经普查申报,目前被正式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9项,省级45项,市级73项。被国家、省确定的项目传承人60人。入选名录数量和传承人数量均居全省第一。同时采取挖掘、整理、收集、记录、保存等手段,推出了《印象邯郸·非物质文化遗产篇》等一批书籍、光盘和产品形式的保护成果。可以说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措施有力、普查认真、重点突出、申报积极、成果丰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尽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县(市、区)普查工作发展不平衡,保护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尚未到位,地方特色品牌的保护和开发工作滞后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此,会议要求:
(一)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市、县(市、区)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提高文化软实力的全新的工作,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及时调整充实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制度。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民委系统、文联系统、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普查工作要加大推进力度。普查摸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今年七月份是全省范围普查的截止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对普查工作,注意防止“以建名录代普查,以出书代普查,以重点代普查”倾向。市政府应再部署、再督促,应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全面彻底的搞好此次摸底工作。要尽快建立完善我市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录体系。要求各县(市、区)加快出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步伐。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普查、选定、申报工作。
(三)宣传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不断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变条条推动为整体支持。要适时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在我市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大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讲座或课程,既拓宽视野培养兴趣,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要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展览中,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观,营造关心支持的氛围。
(四)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必须从现在着手进行。要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就列入各级名录的代表作尤其是国家、省级的代表作,逐项制订保护计划和措施。要对可以代表地方形象的代表作,制定合理利用计划。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代表作的传承和保护机制。
(五)保障措施应进一步加强。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市政府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适时出台保护与管理办法、传承人认定与扶持办法、作品、资料和实物征集与管理办法等,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二是加大财政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要保障普查工作必要的装备、设施、代表作传承人扶持、代表作项目保护等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市和各县(市、区)要努力在人员编制内调剂,配足、配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要注意对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要鼓励大专院校开设保护专业。要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带徒传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努力打造邯郸地方特色品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使其发挥更大更广的品牌效应,让外界迅速认识邯郸、了解邯郸,进而美誉邯郸、建设邯郸。我市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众多,其中杨氏武式太极拳、磁州窑烧制技艺、武安平调落子剧种是极具邯郸特色、代表邯郸形象、社会影响面广、具有开发潜力的文化遗产代表作。尤其对武安平调落子剧种,极易打造成邯郸品牌,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增加预算。对上述三个项目,市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保护和开发,围绕打造地方品牌,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制定重点保护和开发措施。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民族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通过加强《条例》的宣传奠定了工作基础;党的民族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散居民族地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取得一定进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实实在在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了少数民族乡村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
会议指出,我市虽然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一是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散居少数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落后,对散居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相对滞后,清真餐馆、副食网点布局还不尽合理。为此,会议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效果,为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氛围,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作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做到自觉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使民族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规划,理顺体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应尽快理顺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体制,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族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同时,要把少数民族工作与所在地区整体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执法协调机制,强化综合执法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执法薄弱的现实问题,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清真餐饮、副食行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扶持、优惠和倾斜政策,坚决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优惠办法,对新建的清真专柜、清真餐馆以及清真网点予以资金支持,引导和推动清真餐饮、副食行业的规范发展,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
(四)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消除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发展。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发展。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农民,要认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对于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外来人口中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区城建改造的问题,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坚决避免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权益的事情发生,切实消除影响散居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使我市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办理情况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
三、关于《加强村村通公路管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在“村村通”公路建设中作了大量工作,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各县、乡、村的地方公路网络,对搞活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车流辆的加大和超载车辆的增多,有的地方乡村道路管护不到位,养护资金缺乏,致使路面损坏日益严重。为此,市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所提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协调,尽快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完成南峰线剩余路段改造任务。同时,加大对全市“村村通”公路的管理养护力度,建立长效投入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组织和资金,延长道路服务年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市政府要按照《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四、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生态水网配套工程建设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王洪成等12名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客观上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改善用水条件,扩大生态水网效益的意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建设邯郸生态水网,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造福于子孙后代的一项“民心工程”。为此,全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自2006年11月投入运行以来,不仅使多年干涸的骨干渠系恢复了生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生态环境,并有效地促进了东部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东部生态水网工程后续投入不足,建设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水网整体效益的发挥。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东部水网工程除民有总干渠和部分分干渠通水外,其余大部分支渠、斗农毛渠等末级渠系仍为“断沟”或“死沟”。一些代表在座谈中说,东部水网运行以来,真正能受益的也仅仅是民有总干渠和部分分干渠两岸邻近的地块,稍远一点的只能是“望水兴叹”。此外,从农业的效益来看,东部一些地区为苦水区,在这些地方,如用深机井水浇地,每亩成本至少35元,而用渠水浇灌,每亩约为10元,且渠水水温较高,不抑制农作物生长,加之渠水有机物多,利于农作物生长。据专家介绍,地下水与地上水浇灌的效应比为1:3。
综上所述,加快东部生态水网建设特别是完善其配套工程建设意义重大。但是,鉴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同时市政府也为此已于去年年底专门制定了《邯郸市东部生态水网综合开发规划纲要》,并以[2008]99号文件正式下发,规划中对生态水网综合开发的目标、实施方案、融资渠道及力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会议要求,将该议案转为代表建议交由市政府办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邯郸市东部生态水网综合开发纲要》文件精神,特别要切实抓好年度计划的实施目标。鉴于东部各县财政拮据等情况,市政府要根据财政形势,有计划、分年度,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纲要》目标如期实现。
市政府要按照《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五、关于《落实旧改优惠政策,加快“三年大变样”的议案》
会议认为,该《议案》提出了在旧城改造工作中,开发商交纳改变土地用途差价款额度高、旧改优惠政策难落实等问题,致使我市的旧改进程缓慢,影响了“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议案》中提出的“减免土地使用变性差价”的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依据;为加快我市旧改工作步伐,市政府于2009年3月24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会议要求,将该议案转为代表建议交由市政府办理。市政府要对全市旧改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根据旧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帮助旧城改造开发企业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旧城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三年大变样”目标的如期实现。
市政府要按照《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六、关于《在人民路与中华路口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代表提出的《议案》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中华大街与人民路交口的交通拥堵问题。目前,我市中华大街和人民路交口的交通饱和度平时达到0.8,高峰时达到0.9以上,已超过我国道路交通饱和度0.81的上限,通行压力越来越大,拥堵状况也越来越严重,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企盼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据了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路口的交通问题,加强了管理,采取在其他地段进行车辆分流等缓解交通压力的措施,同时研究了该路口的交通改造方案。由于该路口是我市重要的行政和商业中心,周边宾馆、商场、公交车站非常密集,改造方案既要统筹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还受到该地段现有空间、用地条件及景观要求的诸多限制。如建设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只能解决行人过街交叉问题,而无法解决机动车与非动车的拥堵问题,在景观上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过多次的调研论证,倾向于在该路口建设小型立交,并进一步完善我市路网系统,以解决贯穿城市东西向通道少,南北向交通不畅,机动车集中走人民路、中华大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已报市政府进行研究。
鉴于该议案所反映的问题是改善交通状况、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具体的问题,且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谋划、安排解决。因此,会议要求,将该议案转为代表建议交由市政府办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确定该路口改造方案,并付诸实施,以改善现实的交通拥堵状况。
市政府要按照《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七、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速内陆港建设的决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为落实好该决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内陆港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多次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就内陆港的选址、业主等问题现场调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到外地考察,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加快了内陆港的建设步伐。经过多方努力,该项目作为邯郸综合物流中心的一个子项目,一并被确定为第三批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内陆港项目总投资16亿元,占地1700亩,项目选址确定在市南环路以南、飞机场以北、京广铁路编组站以西、机场路两侧。确定项目业主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土地调规审批、一期用地补偿等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优化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内陆港建设提供良好服务。项目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早日投产达效。
八、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邯郸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市财政计划的决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为落实好决议,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县级财政为主,确定一定的预算支出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市级财政资金重点补助东部财政困难县”,明确了市本级财政预算列支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2008年市财政安排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350万元,已全部拨付。2009年预算安排350万元。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促进东部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决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不仅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迫切愿望。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推进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场站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扶持不到位。三是市和县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为此,会议要求:
(一)加大协调和推进力度,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步伐。市政府要尽快研究解决我市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县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的化解工作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搞好城乡公交规划的编制,合理安排公交站点。要加快编制城乡公交的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公交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三)加强城乡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设施,搞好维护保养,对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移位改建。要从政策和制度上维护好国有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客运户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供 职 书
屠晓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我能有机会在这次会议上,就我的拟任职务进行供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支持,对此,我表示真诚的感谢!
监察机关作为政府实施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对于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维护政令畅通,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被提名为担负行政监察职能的市监察局局长人选,深感责任重大。如果这次会议通过了对我的任命,我有信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勇挑重担,以实际工作业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执法执纪能力
要进一步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握精神实质,做到勤于思考,善于运用,增强政治鉴别力;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钻细研《行政监察法》等行政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行政监察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要认真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和秉公执纪的自觉性。
二、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权力就是责任,职务就是义务。作为市政府执纪部门的负责人,我要时刻牢记职责,不忘使命,依法行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要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决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认真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的监督。积极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答复人大代表的质询,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邯郸做出贡献。
三、履职尽责,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努力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抓好政风建设,坚决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极少数腐败分子。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党员、干部勇于改革、探索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改革、创新制度,抓好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不断深化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质量。
四、严于律己,做廉洁勤政的带头人
作为执纪机关的负责人,一定带头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保持清正廉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要带好队伍,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培养一支政治坚强、作风过硬、秉公执纪的行政监察干部队伍。
如果本次常委会没有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冷静客观地查找差距,纠正不足,不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都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好。
以上是我的供职发言,请审议。在我任市人大常务委员期间,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供职书
冯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在这个庄严的场合,就我拟任的职务进行供职。我深知,这是我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我的极大信任。对此,我深表感谢。如果本次常委会通过了对我的任命,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从市委宣传部到文化局任职,工作的内容、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到任后,我将以最快的速度掌握了解全局的基本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把握邯郸文化工作的基本情况。虽然在市委宣传部工作时,对全市文化工作并不陌生,但对当今文化特别是全市文化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尚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为此,我将认真学习文化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虚心向内行人士和专家学习,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提高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务实创新,推动全市文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现代城市是物质和文化的统一体,文化是一个城市的灵魂和核心,是推动城市持续快速发展的不竭动力资源,是评价一个城市的重要标尺。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区域经济中心建设进程中,如何以我市丰富的文化资源为依托,使资源优势真正成为产业优势,全力打造区域文化中心,以文化力提升经济力,是我市文化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工作中,一要坚持关注民生,切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围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着力建设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推出一批优秀文化精品,谋划一批品牌文化活动,积极参与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切实抓好市艺校迁建、乡镇(社区)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书屋”建设,组织好“送戏下乡”百场行、中原民间艺术节、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等。二要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三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谋划文化产业项目,加强投融资体制建设,搭建文化产品交易平台,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四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邯郸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快文化领域内容、形式、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五要坚持以管理促规范,以服务促繁荣,构建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围绕上述工作目标,多到困难多、问题大的地方去,致力破解工作中的难题,推动全市文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在工作中,我将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职尽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积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及时、认真地办理代表建议,经常同人大代表联络和沟通,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听取不同意见,更好地改进本职工作。
四、廉洁从政,严格要求自己
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应有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如果本次常委会没有通过对我的任命,我也一定正确对待、愉快地服从组织安排,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
以上是我的供职发言,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审议。
供职书
卢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我就拟任职务进行供职,感到十分荣幸,也深感责任重大。如果本次常委会通过了我的任命,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勤奋学习,提高素质、扎实工作
一要坚持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自觉地把所学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落实到抓班子、带队伍的工作中去。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努力学习现代经济管理和科技知识。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增强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找准商务工作的坐标点和着力点,提高商务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贡献度。三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虚心向前任领导和同志们学习。近几年,我市商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将虚心学习和吸取前任领导的领导艺术、工作经验和良好作风。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为今后更好地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法律赋予的。履行职责,应首先做到依法行政,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要带头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宪法和专业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二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依法办事,严把政策关、法律关,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三要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认认真真、诚诚恳恳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认真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的监督,积极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答复人大代表的质询。同时,也诚恳地希望各位人大代表对我本人的工作多批评、多帮助、多监督,对我市的商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三、务实创新,努力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理清思路,创新图强,扎扎实实推进我市商务事业的发展。一要全方位开拓城乡市场。全面启动“家电下乡”,积极扶持大众餐饮,扩大市场需求,拉动消费增长。二要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扩大进出口规模,发展市场多元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落实好各项出口鼓励政策,提高企业自身应对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增强出口拉动力度。三要提高招商实效。认真组织好各项招商活动,改善外商投资软硬环境,盯住500强,引进战略投资商,切实抓好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四要坚持高端定位。以工业项目为主,吸引外资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加快各类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步伐。五要标本兼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让老百姓吃放心肉、喝放心酒,建设“诚信邯郸”。
四、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廉洁勤政
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守住大节,管住小事,老实做人,清白为官,公道正派、专于政务。对待同志,要坚持重人以德才、待人以诚信,不揽功,不诿过,切实发挥好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一个坚强的战斗集体。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对待工作,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树立争先创优意识,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带出一流的工作队伍,创建服务型机关,认真负责地关心指导各县(市、区)商务工作,主动热情地为基层服务,塑造商务管理队伍务实、高效、廉洁、文明的新形象。
如果本次常委会没有通过对我的任命,我一定客观分析自己,查找问题,纠正不足,服从组织安排,不管在任何岗位上,都将继续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扎扎实实干好自己的工作。
以上是我的供职发言,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审议。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09年4月1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屠晓林为邯郸市监察局局长
冯洪波为邯郸市文化局局长
卢健为邯郸市商务局局长
任命:
邱江宾为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王燕平为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申永清为邯郸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袁丽华为邯郸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柯正举为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风琪为邯郸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贾兰英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富海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立志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爱忠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庭长
李保雷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金荷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顾香玲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贺延增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文山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杨国栋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叶洪明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建平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霍金喜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副庭长
苏军良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副庭长
罗琪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继荭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武志红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筠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温永国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冯志勇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魏志鹏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王志敏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刘国贞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米秉华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李巍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裴镇洪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王风明的邯郸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李书生的邯郸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
郭金城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肖长林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贾兰英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张立志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志峰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段卫东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爱忠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
吕新国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庭长职务
林红梅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仝印朝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冯志勇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杨富元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董峰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曹金荷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孙富海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王荣华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王元彬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李保雷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贺延增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孙海燕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顾香玲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宏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1月4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25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3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4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修改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办法”修改为“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灌区、水库、蓄滞洪区、渠道、堤坝、供水站、输排水管路、闸涵、闸桥、泵站、水电站、机井、塘坝、水池、水柜、水窖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四、第三条作四处修改。
一是删除“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集体兴办和群众自办的水利工程,由兴办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修改为“负责其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
三是新增三款分别作为第三、第四、第五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乡(镇)、村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必要时可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四是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城区内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管理”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所属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
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桥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县级以上道路跨河渠的桥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乡村道路上跨河渠的桥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
六、原第四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
禁止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干扰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并分设两款。
将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将原条文中“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兴建水利工程。”作为该条第二款。
八、原第六条作为第七条,并做三处修改。
一是将“结合自然地理条件,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修改为“结合自然地理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二是将第一项“分滞洪区”修改为“蓄滞洪区”,“堤脚”修改为“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修改为“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并将“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至40米”删除;
三是在第三项护渠地的管理范围中,增加“已确权划界渠道,按照原有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确定;未确权划界渠道”;将原条文“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和“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分别单列为一款。
九、原第七条作为第八条,并将“全民所有”修改为“国家所有”,将“必须”删除。
十、原第八条作为第九条,将“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增加“工程所在地”和“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将原第九条作为第十条,并将原条文修改为二款。
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二是将原条文中“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水利工程、设置或者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的责任协议。
十三、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二条,将“或”修改为“或者”,“应”修改为“应当”,“影响”修改为“危害”,“城镇”修改为“城乡”,“其他地段”修改为“在其他地段”。
十四、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并做两处修改。
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二是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十五、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围垦和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十六、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五条,并分设两款。
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二是将“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作为第二款。
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坝顶一般不得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十八、原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七条,并做二处修改。
一是第一款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八条,并做三处修改。
一是第一款“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修改为“河道、水库、堤防、灌区、闸坝、供水站”,并删去“分级”;
二是新增两款分别作为第二、第三款:
新建水利工程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来源。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原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九条,增加“区、”。
二十一、原第十七条作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款,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二十二、原第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删去原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二十三、增设三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物资、防汛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害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垦植、放牧、铲草等,危害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河、渠内种植阻水高秆作物或者林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及设置有碍安全的建筑物、障碍物及导流、挑流工程,危害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危害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挖砂、取土,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堤防上取土,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拦截或者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水利设备的。
二十四、原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打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原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原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的说明
---2009年3月24日在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庆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是1996年8月2日经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1日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并公布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我市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良好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2年10月1日水法(修订案)的施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和废止,现行办法已经不能涵盖新时期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因此对现行办法的修改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法规名称的修改
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以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统称为“条例”,政府规章称为“办法”。故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的原则、机制、措施的修改
现行办法虽然规定了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未能吸收近年来国家关于水管体制改革方面各项方针、政策,未能体现新时期治水的各项要求,不利于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修正案对工程管理的原则、机制、措施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1、增设了分级管理的具体规定。邯郸市地处三省交界,边界河流多,跨县区水利工程多,由此引发的上下游、左右岸、区域间、行业间、部门间的管理矛盾多、纠纷多。现行办法虽然明确了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但未能在如何进行分级管理上做出具体规定,不利于对水利工程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为此,修正案在第三条增设了三款,修改了一款,对水利工程的分级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2、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本次修改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确定了两个方面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是突出工程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全市水利工程按工程效益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类型,实行管养分离,在修正案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另一方面是进一步规范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步伐。在修正案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3、强化了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措施。由于我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乱批、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抬高了河床,阻塞了河道,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综合效能的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修正案分别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历史遗留的各项设施和建筑物的处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工程设施的补偿、水库大坝坝顶的交通管制以及涉水旅游项目的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设定了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关于对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
现行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依据原水利部2号令《违反水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作出的,处罚力度较小,且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挖砂、取土、弃置砂石等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与上位法不符。现在水利部2号令已经废止,近年来出台的《防洪法》以及修订后的《水法》,对违法行为的各项行政处罚额度均有较大提高,并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设定了更有强制力的行政处罚措施。为此,修正案分别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设定了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增大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增设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限额,对严重危害水利工程完整和效能发挥的违法行为,依据《水法》、《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增设了“逾期不恢复原状、清除障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强行清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等内容,以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四)关于其他方面的修改情况
现行办法实施以来,水利工程管理的情况有了较大变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修正案对现行办法中的其他内容还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鉴于滏阳河两岸市内城区段已初步建成了高标准的护岸工程,该河段的管理范围已可以按照有堤防的河道类型标准来确定。因此,本次修改将现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的内容删去。
二是为了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修正案将现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现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救济内容与我国现在适用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现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同时考虑到现阶段地方立法工作中对法律救济内容不做设定,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故将现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法律救济部分予以删去。
四是修正案还对现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一定的调整和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文本,请一并予以审查。
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11月4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灌区、水库、蓄滞洪区、渠道、堤坝、供水站、输排水管路、闸涵、闸桥、泵站、水电站、机井、塘坝、水池、水柜、水窖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乡(镇)、村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必要时可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所属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桥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县级以上道路跨河渠的桥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乡村道路上跨河渠的桥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
第五条禁止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干扰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
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各类水利工程,应当根据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一)河道、蓄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者水库周围移民线或者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已确权划界渠道,按照原有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确定;未确权划界渠道,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
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
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八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国家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十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水利工程、设置或者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的责任协议。
第十二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者严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其他地段的,应当结合工程整治、城乡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围垦和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十五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坝顶一般不得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河道、水库、堤防、灌区、闸坝、供水站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新建水利工程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来源。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二十条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物资、防汛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害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垦植、放牧、铲草等,危害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河、渠内种植阻水高秆作物或者林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及设置有碍安全的建筑物、障碍物及导流、挑流工程,危害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危害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挖砂、取土,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堤防上取土,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拦截或者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水利设备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打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