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尹丽龙为邯郸市财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宋进民的邯郸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张平的邯郸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任命:
王晓兵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连斌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贾在峰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元龙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伟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黄兴冲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孟宪民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立志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贵臣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兴冲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卫东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耀旗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贾在峰的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杨洪民的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牛少广的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跃平的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勇的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梁富朝的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