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联系代表活动中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集、办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搞好主任、副主任联系代表活动,提高活动质量,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二、主任联系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选举任免代表工委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联系代表的服务工作。副主任联系代表,由分管委员会或工作部门负责联系代表的服务工作。
三、主任、副主任联系代表活动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填写专用纸的,交选举任免代表工委按闭会期间建议处理。代表口头提出的,由随行工作人员做好记录,负责整理并按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党群组织的职能进行分类。做到一事一件(条),字迹清楚,言简意明。
四、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整理的材料,报联系代表的主任、副主任审定。需要有关单位答复的,应自联系代表活动结束之日起8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送交秘书处(印制份数根据承办单位数确定);秘书处应在2日内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涉及市人大常委会职能的由秘书长确定承办部门,起草答复意见。
五、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研究办理,保证办理质量。答复意见要实事求是,内容具体,态度诚恳。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答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一式10份)。
七、各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由秘书处呈报联系代表的主任或副主任审阅。领导同意答复意见的,由秘书处通知陪同联系代表的工作人员将答复文件寄送有关代表;领导不同意答复意见的,秘书处应通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10日内重新答复。
八、承办单位重新答复后,主任或副主任仍不满意的,秘书处应通知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于规定的时间内向主任或副主任当面作出答复。是否由分管委员会或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由领导确定。
九、本规定中的承办单位指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