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7-08-03


邯人常办[2017]16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

 

各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军分区政治部: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经邯郸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7年7 月17日邯郸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大代表个人或者集体自发组织持代表证视察调研,以及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贴近基层,关注民生,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加强调研。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开展视察活动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合法有序,有利于监督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条  [个人持证]人大代表个人可以自行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调研,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任代工委)协助安排。

第五条  [集体持证]人大代表集体自发组织持代表证开展视察调研时,需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并将视察调研项目、时间、地点、参加调研的代表、需要提供协助的单位等报选任代工委备案,选任代工委根据情况决定派员予以协助。

第六条  [权利义务]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调研视察或者开展其他活动时,应当依法有序进行。

(一)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资料涉密或者有合理理由表明不宜公开的除外;

(二)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可以要求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以人大代表身份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调研、视察、旁听,应事先通知选任代工委协调;

(五)以人大代表名义与本市以外地方人大开展联络工作的,应事先通知选任代工委协调;

(六)不得从事与人大代表履职无关或者有利益输送的活动、不得以人大代表身份发动群众签名活动;

(七)需要邀请媒体参与的,应提前告知选任代工委;

(八)视察调研形成报告的,交选任代工委转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也可以向选任代工委直接提交代表建议;

(九)视察调研后,应及时填报个人履职情况。

第七条  [约见制度]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

第八条  [约见原则]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九条  [约见对象] 约见对象为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检两院、垂直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称被约见人)。

第十条  [约见内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且属于被约见人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有关内容;

   (四)代表书面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代表职务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

   凡涉及与代表本人或者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案件以及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事项不得列入约见内容。

第十一条  [约见安排]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以及反映群众诉求时,可以要求约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被约见的单位是市政府部门的,选任代工委根据人大代表要求,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向市政府办公厅发函;如被约见单位是个别单位的,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函;提出约见的代表数量较多的,应推选不多于十名以上代表参加约见,其他代表可以旁听。

第十二条  [约见准备]参加约见的代表应当对需要约谈的主题提前做好调研准备工作,多人参加约见的,应就发言内容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被约见单位]被约见的单位应当认真对待人大代表的诉求;有关事项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有关牵头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约见地点]约见地点可以在有关现场,被约见单位,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地点或人大代表联络站。

第十五条  [约见规则]约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选任代工委负责人主持。多人参加约见时,根据约见人数和提问主题明确发言时间、顺序。约见时,人大代表和被约见单位应当遵守约见规则,尊重对方,不得指责、质疑发言动机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约见结束时,对于未能答复的问题,被约见单位会后可以书面回复或者另行召开会议予以答复;应当加以整改的,被约见单位应当就整改情况随时向人大代表予以通报。对于约见过程和代表意见,选任代工委整理书面材料报常委会领导,并函送被约见单位研究。

第十 [约见办理] 约见对象应及时办理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和相关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选任代工委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交约见对象重新办理。

  办理条件不成熟的,应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履职保障]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调研视察,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支持,不得拒绝和干扰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得拒绝接受约见。

选任代工委根据自行持证视察调研和参加约见的代表人数、时间和项目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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