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市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执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该办法对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检查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推动了我市代表建议工作的法制化,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二、市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代表应当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不断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和明确代表提出建议的范围。代表建议的内容应当是: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问题;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了解全市或者本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六、代表建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七、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受理。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针对某一个地方或单位提出的代表建议,由负责组织代表活动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受理。
八、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协助代表做好视察、专题调研和了解社情民意工作,让代表能够真正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加强和健全承办代表建议的机构,做到承办领导、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三落实”,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两院”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综合分析,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要作为重点,提出办理的意见和要求,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处理。
十一、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大力推行代表建议“开门办理”和“阳光操作”的做法,加大走访代表的力度,扩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监督力度。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对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汇报。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市“一府两院”、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跟踪督办。市“一府两院”也要加强对本系统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点建议要直接协调和督办,切实抓出成效。
十四、市人大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交有关的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审理、交办和督办,促进和保证代表建议工作的不断发展。